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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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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泊头市城市规划区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泊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区三个街办处的所辖区域及泊镇、王武镇、洼里王镇、齐桥镇、文庙镇的部分地域,由规划控制区和规划界定区组成。

  • 规划控制区:泊头市环城路以内地域为规划控制区。包括:刘庄、肖杜李、西关、茶店、大何庄、大王庙、小杜庄、南三里、跃进、西三里、新华、河西、上下店、解放、北三里、五里屯、龙屯、赵古屯、张庄子、刘辛、河东南、河东大、潘庄、段庄、堤口王、堤口张、姚庵、姚辛、董庄、周庄、王家八里、南马庄、余庄、双狮赵、张三、前辛等三十六个村。
  • 规划界定区:依据省政府批准的2003-2020年泊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发展用地范围,东至泊镇大魏庄,北至文庙镇韩林,南至王武镇十里高,西至江江河。包括:大沙窝头、小沙窝头、韩林、大杨皇庄、小杨皇庄、北段庄、赵庄、齐北、齐南、齐中、齐堰、窑厂、宋屯子、后孔、前孔、邢庄、张边家、清水洼、钓鱼台、大魏庄、齐庄、孙庄、小何庄、肖圈、苏屯、魏庄、前杨圈、后杨圈、十里高、唐庄、舍药张、南段庄、李冀北、刘定杆、杨家洼、石桥、谢八里、哈王八里、贾八里、杨八里、红星八里、东庞、西庞、姜桥、缴桥、沙河涯、李多里、莫八里、小皇庄、五龙堂、新村、北马庄、范徐、张六指、曾庄、高尧、李文渡、常教庄、三岔河等五十九个村。
  •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定;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案件。

第五条 市建设局要按照泊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时做出重要地段、重要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第七条 市土地、房管、文物、人防、消防、交通、水务、地震、环保、公安、工商、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协同市建设局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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