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城市,根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泊头市规划区(简称市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绿化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籽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城市树木是指上述绿地内的所有花草树木及其以外的单株栽植的树木。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和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管理工作;
(三)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绿化规划的审定;
(四)负责绿化设计、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和审报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都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区新建、扩建工程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安排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和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按照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各类开发区和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区新建主次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充足的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城市街道绿化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三)新建单位绿化面积达到30%以上,其中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和公共场地、驻军等单位不低于35%,旧城改造单位达到25%以上;
(四)公园、街头绿地、游园绿化面积不能低于陆地面积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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