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洁净、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泊头市城市规划区(简称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所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要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列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的重要组成内容。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和专业管理、群众管理、社区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市区沿街门店经营范围的核准和治理沿街门店商品外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露天烧烤、卡拉OK和流动商贩高音喇叭叫卖等城市噪声污染的治理工作。
市爱委办负责市区爱国卫生运动的宣传、组织、督导和落实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市区放养家畜家禽的捕杀,市区内道路两侧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和变相赌博活动的取缔,对损坏、偷窃环卫设施人员进行处罚, 以及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干涉、阻碍、拒绝等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局负责市区机动车辆乱行、乱停、乱放的治理和人车分流工作。
街办处、泊镇镇政府负责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居民、农民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六条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和相关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市民的城市环境容貌意识。
第七条 社会各界要维护和尊重市容管理工作者和环卫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和劳动成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产权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 固定设施的整洁、美观, 对残墙断壁和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设施等,要及时维修或拆除。对临街建筑物的立面进行装修、改造,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沿街两侧室外、阳台、窗外禁止堆放、晾晒和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衣物,不得在建(构)筑物、线杆、树木上拴绳拉线和乱钉、乱挂、乱贴、乱画。
第九条 禁止在街道两侧随意堆放物料、私自搭建建 (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便道、副路等临时堆放、搭建的,按《泊头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 市区大型商场、邮电、宾馆、饭店、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由产权单位负责自行设置院内汽车、 自行车停放场地。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中经营性场所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占道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屠宰禽畜、加工制作、打场晒粮、拌灰和泥、露天烧烤、修理, 以及进行其他有碍城市容貌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