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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字[2005]52号
中共泊头市委
泊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补充规定
(2005年6月7日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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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优化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提高机关效能,加快推动泊头经济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如下补充完善之规定。
一、理顺管理体制,职能部门进企业检查、收费、罚款审批实行优环委办公室“一个口子”对外。
各职能部门进企业检查、收费、罚款,以及《外来投资客商贵宾卡》发放等统一由市优环委办公室管理,实行“一个口子”对外。凡具有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到企业检查,必须到市优环委办公室申报。每月初,各职能部门拟进企业检查、收费、罚款事项报市优环委办公室审核备案,经审核批准后,职能部门持优环委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进入企业”的证明,方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企业检查、收费、罚款。对未取得“准入证”的涉企检查,企业有权拒绝。
二、严格执行“三条禁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条禁令”即:①未经优环委办公室审批,严禁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②未经优环委办公室审批,严禁职能部门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查封企业、冻结企业银行帐户;③严禁吃、拿、卡、要、借、报行为。同时规定:对违反禁令的,一经查实,属单位行为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政纪处分,直至撤职;属个人行为的,给予党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执法队伍,直到开除公职。
三、完善企业无干扰生产期。
每月1—20日为企业生产经营无干扰期。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执法。对不能出具市优环委办公室批准的合法证件的检查、收费和罚款,企业有权拒检、拒缴。企业认为不合理的检查、收费、罚没事项,有权举报、投诉。
四、制发“企业缴费明白卡”,对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一费制”管理,进行重点保护。
由市财政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对我市上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归纳,实行“一费制”管理。根据每个收费部门的人员、编制、收费上解比例等因素,并参照企业前两年缴费情况,制定出涉企管理部门的年度收费额,以及各企业的年度缴费计划,报经市优环委审核批准后,由市优环委办公室、财政局制发“企业缴费明白卡”,把纳费企业的名称、年度纳费总额、季缴费总额、收费单位、收费项目等一一列入“明白卡”中,并发放到各企业。实行“一费制”管理的企业根据“明白卡”所列的内容,按照“票款分离”的管理原则,到财政局指定的收费地点,实行分季缴纳,并由银行收费专柜代开统一收费票据。缴费时间为每季末月(3、6、9、12月)的20日前。不再允许部门进企业收费。纳入“一费制”管理的企业要按文件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定额纳费任务,如不按期缴费,有关部门将加收滞纳金,并考虑取消企业保护资格。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造成停产或半停产的,经优环委办公室核实,报请市优环委批准后,给予企业减缓或减免交纳各项收费的照顾。
此项工作拟于第三季度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拿出实施方案,第四季度试运行。2006年初正式实行。
五、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形成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合力。
市优化发展环境委员会主任仍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回宝柱担任。市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郭永志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孟祥国分管。各位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在对分管业务负责的同时,也要对分管业务所属单位的优化环境工作负总责。哪个部门发生干扰和破坏发展环境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向市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报告;如出现重大破坏发展环境的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市级分管领导也要负一定的责任。优环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常委、纠风办主任张树云兼任,并主持日常工作。配备“经济110”专用车一辆,强化优化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的作用,及时受理企业投诉,提高工作效率。市财政每年保证优环委办公室必要的办公经费,以确保优环工作的正常运行。此外,从政府办、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充实其中,以强化部门之间协调联动。
六、进一步巩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泊发(2003)17号]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该《实施意见》中的规章制度有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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