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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泊建字(2006)15号 泊头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沧州市建设工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泊头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泊头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编制。 第六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编制审核人员应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并在所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执业印章。 第七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方法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编制的依据包括: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二)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全省统一的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等编制。 第九条 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定期采集、整理和上报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以及建筑定额的征订、发放工作。 第十条 实行最高限价的招投标工程,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最高限价,并于招标文件发出七日前报泊头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备案。 造价站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表(附件1)。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最高限价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 工程招标文件; (二) 工程量清单; (三) 工程最高限价成果文件(文字、电子版各一份); (四) 最高限价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应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编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无备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最高限价备案表不得发标。最高限价备案表是工程招标及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必备资料之一。备案表一式三份,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单位各一份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发包双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六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之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合同调整的因素。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定额测定费。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工程量计量;工程竣工结算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施工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双方的工程竣工结算,严格按《沧州市建设工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并报泊头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履行备案手续。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监督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履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工程结算书; 2、 施工合同(经备案的); 3、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现场施工签证; 4、 其它影响结算价款的凭证; 5、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情况备案表(附件2); 6、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附件3); 7、 竣工结算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或审查的,应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结算编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在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齐全且无重大问题时,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应在5日内出具结算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应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对合同履行情况将写入承发包各方相应的信用档案,并在相关媒体不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提供虚假的造价成果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人员违反规定,高估冒算,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停执业、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并记入个人信誉档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泊头市建设局发布,由泊头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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