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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公开承诺
工作职责
办事纪律
办证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条件
2005年上半年建设局目标完成情况
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办事纪律

    1.在审批或审核建设项目,城建规划招标投标、工程发包承包、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中,不准接受申报单位或所涉及单位的宴请。
  2.在检查工程、财务审计、查办案件、人事任用、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和考核干部等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宴请。
  3.接待办理公务或参加会议时,不准参加对方用公款举办的宴请。
  4.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对不影响公正执行的公务礼遇活动,一律到市招待处就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陪客不超2人,不用名酒、不上名贵菜肴。
  5.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有关单位邀请去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6.系统内全体干部职工中午一律不许饮酒,不准用公款待私客。
  7.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责成本人作出检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再犯的,在系统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妨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和一定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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