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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1.在审批或审核建设项目,城建规划招标投标、工程发包承包、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中,不准接受申报单位或所涉及单位的宴请。
2.在检查工程、财务审计、查办案件、人事任用、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和考核干部等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宴请。
3.接待办理公务或参加会议时,不准参加对方用公款举办的宴请。
4.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对不影响公正执行的公务礼遇活动,一律到市招待处就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陪客不超2人,不用名酒、不上名贵菜肴。
5.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有关单位邀请去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6.系统内全体干部职工中午一律不许饮酒,不准用公款待私客。
7.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责成本人作出检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再犯的,在系统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妨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和一定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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