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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一)招投标程序:
  招投标前期准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报送招标办登记备案→勘察现场→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开标→评标→定标→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签发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报送招标办备案
  (二)建设单位送达招标登记后,招标办自报送备案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异议并许可后,可进行下一项工作,建筑工程标底为合成标底作评标依据。
  (三)严把招投标质量关并向社会努力宣传招投标的有关知识,每年发放有关文件及相应宣传材料500份。建筑工程招标率达100%,公开招标率达到100%。
  (四)建筑工程标底制作必须是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算员章,投标书送达指定地点前,对标底严格保密。
  (五)开标一定在泊头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举行,由建设单位、各投标单位、招标办、反贪局、纪检委均在场的情况下,现场开封投标书,当场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主要经济指标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内容。
  (六)评标、定标
  建筑工程招标评委开标前进行随机编号抽取,开标前集中学习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在评标中各评委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办法。严禁感情分或不负责的分出现,真正为建设单位挑选优秀建设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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