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规定。依据《城市规划法》和《泊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在城市规划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三)严格禁止在工业区插建住宅。 (四)按市委、市政府规定控制新建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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