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泊头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上一页  下一页   共 3 页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市区街道、广场、绿地等户外公共场所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采取各种形式设置发布的广告、牌匾、旗帜、宣传栏、标语、霓虹灯、射灯、轮廓灯、彩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画廊等。
第三条 市工商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批和日常监督。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格、形式、立面效果、位置等的审批和日常监督。
第四条 沿街单位和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一灯箱制,不得设置移动性牌匾,不得出现一店多匾、多灯箱现象。对门店匾牌实行标准化管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并使用规范字。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
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牌必须安装霓虹灯、外射灯等晚间灯光设施,否则不准设置。
第七条 严禁任意占用人行便道或在绿化带内设置各种临时性或永久性户外广告。第八条 禁止在市区内墙体、电杆等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悬挂和乱喷涂广告。对非法广告发布者,要予以严厉打击,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非法广告发布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办理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单位、个人需张贴户外广告的,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第十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活动,在会场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须经市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取得临时性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位置及范围设置发布。广告促销车辆在市区宣传, 须经市容管理监察大队批准,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内进行。

 

上一页  下一页   共 3  页